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10629号
原告:长沙万联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0737293T,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兴安路126号景环小区B3、B4栋11单元6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4185A,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村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坤太凯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7694879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20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长沙万联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坤太凯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
万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腾公司、坤太公司连带支付拖欠货款38.441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8.44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由天腾公司、坤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坤太公司挂靠天腾公司承建江苏申银特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期间,与万联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2554000元。合同签订后,坤太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支付了部分预付款,万联公司按约供应了各类型号的水泵、电机,并向天腾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至2020年期间,均由坤太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款,但坤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货款,万联公司催要未果后,无奈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破申23号民事裁定:“受理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天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因天腾公司于本案立案受理前已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