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80XXXX),住所地北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77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41号院1号楼二层C1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1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774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工程款4774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体亚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晨鑫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焦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