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5779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3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育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董事长。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57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1 500元。申请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案涉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1 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