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4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34190.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00×××99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33×××18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9日。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B×××××的拓速乐5Y×××4小型新能源汽车(作第9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书记员 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