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5777号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3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董事长。

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60 000元。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0 000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郭嘉妮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