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2952号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478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欣龙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辛沙路以北,农场西路以东,五分场场部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DL0BU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欣龙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