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唯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9民终1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华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志成公司返还货款46万元,并将货物退回;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志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志成公司存在明显商业欺诈行为,且该商业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不存在陶瓷厂专用UPS设备。2.案涉UPS是志成公司生产的,而不是美国生产的。二、志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套UPS设备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合同约定需求。三、志成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和承诺,拒绝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四、华唯公司已重新购置了UPS,志成公司的设备已没有维修必要,应当退货还款。
志成公司辩称:一、针对陶瓷厂的特殊性,志成公司增加了UPS不间断供电模式、自动旁路供电模式、人工维修旁路供电模式、远程监控报警系统、黑匣子运行数据记录器,两年多来没有出现因停电引起停产事件。二、美国冠军品牌系合法授权使用,技术是美国的,主要元器件和芯片都是美国进口的,不存在销售欺诈。合同没有要求美国原装进口,机器上丝印贴纸注明了生产地址,华唯公司是试用直到满意才付清货款。再者,华唯公司在正常使用2年半多才提出退货,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三、志成公司是根据华唯公司提供的功率推荐相应的UPS,合同总金额也是根据300KVA的功率来计算的,300KVAUPS的最大负荷写得清清楚楚,综上,华唯公司提出产品不满足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志成公司同意寄回维修,也上门找过华唯公司厂长和电工,是华唯公司没把机器发回来维修。四、机器烧毁属人为造成,华唯公司无视警告强行开机超负荷运行,志成公司免于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也一直同意更换变压器,不存在不上门服务的说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志成公司返还货款46万元并将货物退回;2.志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7日,华唯公司和志成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华唯公司作为需方,志成公司作为供方,合同附件包含《质量承诺书及售后服务承诺》,约定:1、产品名称:美国冠军工频数字化陶瓷厂专用UPS;2、规格型号及数量:CPS2015(10-15分钟)2套,备注用于2条窑炉的所有二次控制回路,保护闪停问题;CPTT2300(10-15分钟)1套,备注用于煤气站3台加压风机和2台鼓风机;3、总价460000元,含所有电池、电池柜、电池内部链接电缆、电池组到主机的电缆,含所有的安装调试费,不含税和运费及吊装费;4、产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及需方的技术要求的全新、合格产品,按原厂质量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验收,结算方式为:付1万元诚意金(定金),免费试用一个月,试用OK即付清全款(限安装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5、保修期限为三年,违约方需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6、在满足附件所要求的环境及条件的情况下,供方应保障设备在质保期内能够正常运行,但不可抗力、其他非设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他人为原因等造成不能正常运行之情况除外。在质保期内,若设备存在由于供方原因的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修复(由设备原厂商所在地法定或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确定)且供方拒绝提供免费更换服务时,需方有权对该缺陷产品做退货处理,供方应就退货给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志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华唯公司发货,华唯公司收货后安装使用,即发现UPS功率不足,经沟通,志成公司又于2016年发给华唯公司一台CPTT2100UPS(100KVA主机),2016年12月,华唯公司向志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不含后发的设备)。一直到2018年3月,UPS又出现超载情况,双方又再次沟通。2018年4月机器逆变器烧坏,2018年4月7日,华唯公司向志成公司发出律师催告函,提出:经与志成公司多次沟通,贵公司不按《质量承诺书及售后承诺》的规定提供设备售后维修服务,为此请求贵公司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华唯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否则将诉诸法律。志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回函称:1、我司无偿增加免费赠送一台100K**的UPS承担部分负载,才得到整个工厂UPS全部工作运行2年多,现在贵公司长时间违规操作,强行超载造成变压器烧毁,此问题已不属于我公司保修范围;2、因变压器烧毁,无法进行上门现场维修,设备须返厂彻底检修;3、我司收到发回的设备,经检测后,才能给出具体维修方案及估算维修费用,需贵公司确认后方可维修;4、即使UPS维修好后,如果贵公司仍违规操作超载开机运行,造成后果与我公司无关。2018年4月26日,华唯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另行购买了设备,并于2018年5月10日向该院起诉,要求志成公司返还货款46万元。后于2018年12月18日以需要重新准备材料维权为由撤诉,又于2019年2月12日向该院重新起诉,要求志成公司返还货款46万元。另查明:美国领先科技公司由于发展需要在1992年3月5日在香港注册领先科技公司,并注册“CHAMPION”商标,2001年3月18日授权志成公司使用“CHAMPION”商标及相关技术,负责中国区域的生产、销售及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华唯公司和志成公司就买卖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和交货方式等进行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志成公司应按约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华唯公司诉称志成公司欺骗客户,所提供的产品并非是“美国冠军”,而是志成公司自己生产的“志成冠军”,但是购销合同上并未约定产品必须是美国制造,只是约定产品名称为美国冠军,而美国领先科技公司已授权志成公司使用“CHAMPION”商标及相关技术,负责中国区域的生产、销售及服务,志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华唯公司诉称志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不提供产品售后服务,但华唯公司并未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且根据志城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志成公司业务员与华唯公司电工梁主管的聊天记录、与华唯公司采购***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售后服务巡查表等可以看出,志成公司也曾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对华唯公司这一诉称不予认定。本案案涉产品之所以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根本原因是产品功率不能承载华唯公司的生产运行,产品时常处于超载工作所导致。而双方购销合同并未对产品的功率大小进行明确约定,且没有证据证明产品是由于志成公司方面的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修护,因此,志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华唯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华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华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华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华唯公司提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志成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志成公司清楚自己生产的UPS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愿意无偿维修,但因华唯公司已购买新的设备,没有修复价值,所以没有答应。志成公司经质证认为,这是一审调解期间的沟通,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提出无偿维修是为了维护自己名牌产品的形象,说明其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反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进行过沟通协商,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除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一审过程中志成公司与华唯公司就本案纠纷进行过协商调解。华唯公司另行购买的UPS功率为700KVA,远高于案涉UPS的功率。
本院认为,华唯公司和志成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进行约定后签订案涉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志成公司已获得美国领先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可以使用“CHAMPION”商标及相关技术,在合同没有约定产品为美国制造的情况下,志成公司提供其自己生产的产品,并在案涉UPS铭牌上进行了标注,志成公司不存在欺诈。
案涉合同约定华唯公司免费试用一个月,试用0K再付款。华唯公司是在使用近一年后才付清的货款,在此期间未对质量提出过异议,本案中亦未提交案涉UPS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修护的证据。现有证据表明UPS的变压器系因超负荷运载而烧坏。本院认为,华唯公司和志成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产品功率进行约定,而案涉UPS上标注了额定输出电流/功率,华唯公司应在额定输出电流/功率范围内使用产品。在发生超负荷运载问题后,志成公司要求华唯公司暂停作业,且提出了解决方案,此后亦多次就售后问题与华唯公司进行沟通。综上,对华唯公司主***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并拒绝提供产品售后服务,要求退货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江西华唯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涂青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