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8664号
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发街**自编**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1855954J。
法定代表人:熊玉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代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1197595K。
法定代表人:韩妹平。
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前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秋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祝珠
书记员梁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