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三路以北渤海二十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69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乃群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