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13961号
申请执行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平。
委托代理人:周芳芳,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治国。
申请执行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75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72900.27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1月18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点对点”及“总对总”财产查控流程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和钱款。
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2月25日本院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未能实现,执行申请费亦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中铁通信信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康
审判员 周广元
审判员 陶保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