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2769号
原告:**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B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明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希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璐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原告**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