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真彩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3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真彩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铁建广场E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真彩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反诉合并进行审理。现原告北京真彩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真彩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真彩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