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6650号
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新村**直二巷2、4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11,82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82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