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7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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