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6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董事长。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614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宏图高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租赁公司给付租金及留购价款31915722.16元,并给付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922890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因宏图高科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平安租赁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通知要求,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宏图高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经查,该案审理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6141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的两个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32×××01、32×××72)采取了冻结措施,其中32×××01账户实际冻结31915722.16元,32×××72账户实际冻结22176830.27元。因上述两个账户冻结的存款总额已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且32×××72账户系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为保障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正常经营,同时不影响本案执行保全,经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书面申请并经申请执行人平安租赁公司同意,本院对32×××01账户采取了续行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并从32×××72账户扣划1000万元至本院案款账户继续保全后,解除了对该基本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系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金融债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集中管辖,目前一揽子债务化解及企业重组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平安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知晓和理解上述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申请书、财产申报表、工作笔录、情况说明等在案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正在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推动下有序进行。为保证相关案件一揽子得到解决,切实化解金融风险,对本案控制的财产暂不宜立即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青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