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曹正飞,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宁宁,女,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宁宁,女,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坤,女,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坤,女,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鼓楼支行)与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泰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17日、7月29日作出(2020)苏宁南京证字第46082、48249号强制执行公证书、(2020)苏宁南京证字第50830号执行证书。依据上述公证文书,中行鼓楼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强制执行申请:一、责令宏图三胞公司、宏图高科公司、中森泰富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7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8341012.40元、罚息6357380元、复利104317.44元,以及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垫付的公证费100600元、律师费30000元;二、强制处置宏图高科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太平北路106号华能大厦四层至七层的抵押房产,宏图三胞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南大街40号中央大厦商业楼一层04、06-11、15、17-18、21、26-29室的抵押房产,宏图高科公司持有的500万股华泰证券质押股票,中森泰富科公司持有的11087506股宏图高科质押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对上述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宏图三胞公司、宏图高科公司、中森泰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宏图三胞公司、宏图高科公司、中森泰富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宏图三胞公司、宏图高科公司、中森泰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人宏图高科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大厦××至××房产,宏图三胞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南通市××大街××中央大厦商业楼××、××、××、××、××、××室房产,宏图高科公司以其持有的500万股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无限售流通股,中森泰富科公司以其持有的11087506股宏图高科(证券代码600122)无限售流通股,分别为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或质押担保。中行鼓楼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公证费100600元、律师费30000元。被执行人***系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宏图三胞公司、宏图高科公司、中森泰富公司均系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金融债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集中管辖,目前一揽子债务化解及企业重组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中行鼓楼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知晓和理解上述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公证书、财产申报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票据、宏图高科公司发布的公告等在案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正在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推动下有序进行。为保证相关案件一揽子得到解决,切实化解金融风险,对本案抵押、质押的财产暂不宜立即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兵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