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1767号
原告:浙江卡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雪峰社区大塘下新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明,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卡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勋公司)与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卡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宏图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人民币220690.38元;判令被告一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7180.29元(2019年11月30日后的损失,以人民币220690.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所有债务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支付原告的前述款项、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采购(代销)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可被告一却迟迟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0690.38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被告一为被告二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由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宏图公司的案件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