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董国强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743号
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8505P,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新科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69703K,住所地在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生态运动公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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