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信托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亚非,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胞公司)、袁亚非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根据该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3987-23989号公证书作出(2016)宁秦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确认:一、截止到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欠款的合计总额为人民币100455202.51元;(1.债权回购基本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2.债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405000元;3.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0202.51元。)二、自2018年7月11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债券回购基本价款+债券回购溢价款)×0.05%×逾期天数;被申请人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名下财产均被多家法院多轮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银行账户,查封了在南京市及北京市的不动产,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上级法院将案件指定本院集中审理和执行,且要求在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前,暂停审理和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一揽子解决方案未出台,本院暂停执行。
2019年4月10日,以不利于重整为由,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需由有关部门统筹规划,一揽子解决,为有效促进被执行人重整,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