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新科四路**
法定代表人:廖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毓敏
审判员 徐岩岩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