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02财保4号
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环保园环保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40584R。
法定代表人:高旻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口龙谷1号楼5楼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法定代表人:左丛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款386972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所投金额为38697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藏、转移其财产造成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款中的386972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2454.86元,由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玛央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旦增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