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旻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澄张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陆永敢,该公司负责人。
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3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2执77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无锡仲裁委员会(2019)锡仲裁字第302号]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朱 明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毛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