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初2963号
原告:**,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文,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威,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欣
审 判 员 杨立转
人民陪审员 于翠英
法官 助理 石洋洋
书 记 员 石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