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05958.2元、执行费59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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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栋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康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