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2793号
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岩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书代理人:颜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温海军,负责人。
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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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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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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