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3执3564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新泰市翟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2790-7。
被执行人重庆中装电气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57045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77518元及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王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伟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