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

1537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537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6884528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朦,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2154833X,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工业区中达路88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莉月,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了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