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财保831号
申请人: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6884528B。
住所: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朦,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全海,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6035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万多稳。
申请人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2021年10月12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其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南松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