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163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
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