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2837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6884528B。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85430213。
法定代表人:张庆祥。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4元,减半收取6,587元,由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惠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