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958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威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295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捷威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立即查封、冻结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捷威动力工业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江
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