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712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61586096。
法定代表人:童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才,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17114X。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87901.7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87901.7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960元,由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严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712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61586096。
法定代表人:童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才,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17114X。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87901.7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87901.7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960元,由申请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