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9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法执行终结执行本案。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13执恢28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