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创美纵信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民初290号 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美纵信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李**飞,男,汉族。 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美纵信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李**飞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昫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