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帆超净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正帆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与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3)闵执字第4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帆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被执行人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7,570.88元,并支付执行费7,475.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515,046.59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金  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