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37号之一
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路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沙洋锋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
法定代表人:徐奎,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洋锋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送达成功,故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屈其凯
审判员 张世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