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81执511号
申请人: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路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之妻子。
本院在执行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17年6月12日、2017年7月10日分别进行网络查控,对***依法扣划2700元,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
4、经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岗
审判员 郝全来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