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1民初1439号之一
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国家沙漠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9元,撤诉减半收取3144.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两项共计5464.5元,由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