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1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路北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45244X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4A1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馥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8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584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12月27日委托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对***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名下有所有权证号为新房私XS01211429房产一处,2019年1月17日委托湖南新化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价值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处房产暂不处置。
4、2018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5、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标的108800元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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