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1222-1号
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楠,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胜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0万元),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2994104041320210000030)进行担保(限额19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