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35号之一
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
被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湾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
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樊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