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35号
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
被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湾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
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值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