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1222-3号
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楠,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胜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昌,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403民初122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一审调解结案,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对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