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08727558G。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6号院三力工业园办公楼五楼东南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D3XCXW。
法定代表人:许胜虎,总经理。
关于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平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对(2021)豫040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请法院终结(2021)豫0403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03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