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1175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175号之一
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东,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王玲和,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国力电器有限公司、***、王玲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任 静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