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24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台湾城阿里山路第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豫102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