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25执1967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台湾城阿里山路第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02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