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万吉工业区万吉南二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2019)汕仲案字第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86.711万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结清本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1672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为5698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2019年10月28日、11月18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溧水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冻结在先;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奔驰牌汽车(注册日期:2011年3月26日),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4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0月28日,经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工业用途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25005.7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0684.4平方米),已先后被13家法院予以查封,其中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为首查封(案号:(2018)苏0117民初6288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轮候查封(查封顺位属第七顺位,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将关注上述不动产的处置进展并依法向处置法院申请对变价款参与分配。
4、经查询江苏省法院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涉及数十件诉讼、执行案件,债务金额十分巨大。同时查明,因不能按时偿付借款,苏州银行湖东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该院已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工业用途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10000万元)及其主要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8733900元)进行了查封。
5、2019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被执行人尚在生产经营,其债务清理涉及多方利益,暂不申请执转破及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591672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916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秦四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