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民初1328号
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月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