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3189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常荣。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5××××.1、名称“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2018年11月15日,**以已与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对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官 健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小艳
书 记 员  林巧薇